1、单位介绍信;
2、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反正面并注明男职工联系电话);
3、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4、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6月30日后计生部门不再办理“生育证”改为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本》,女职工无法提供“生育证”的需提供《一孩生育登记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7、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