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年X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X)X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地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地市X区人民法院(20**)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20**)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