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不属于鉴定范围。同时不属于鉴定范围的有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等。
一、专利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鉴定范围的主要争议表现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认定以及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权,一般涉及以下认定步骤:
1、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
3、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如果要认定侵权成立,需要同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其中一个步骤不属于事实问题,就不能将整个认定过程交由鉴定机构来判断。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包含了技术方案的理解,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属于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可以求助于专家。在我国,即使专利有效性判断涉及的技术问题必须通过鉴定才能认定,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虽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具备创造性不能整体上交给鉴定机构判断,只能由法官或具有行政法官资格的审查员来判断。
二、司法鉴定的对象?
(一)如民事仲裁中的广泛应用,司法鉴定的范围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代科学技术攻克了许多过去不能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现今的司法鉴定不仅包括传统的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和文件真伪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等,还包括如今的dna亲子鉴定,书写时间鉴定,测谎检测,产品质量的检验,证件、证书、票证鉴定以及动、植物物质鉴定,边防出入境检查等。在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主要指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专业学科领域内的问题,专门性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说来,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物证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和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鉴定的客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1、人体或与人体有关的物质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发、手足印、口语音等;
2、存在于自然界的各种物质或环境、地理、地貌等;三是由人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产品,如文字、图像、票据、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凡是作为鉴定对象的,本身应至少推定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反之,则不能作为鉴定对象。
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包括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