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法律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