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未裁决的处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法院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果法院没有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相应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