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社保补缴新规定
凡是缴费基数低于社保下限、高于上限14016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预计将涉及约300万参保人。
补缴方案:人群需补缴
1、在职职工:
需补缴范围: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即14016元)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灵活就业人员:
需补缴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6元标准补差。
二、因单位效益不加,单位上两个月未及时帮员工缴纳社保。这月打算补缴,不知可以吗?如何办理?可以让员工自己办理吗?
根据规定,北京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应缴而未缴的保险,所以可以申请补缴。单位经办人只需备齐规定资料前往辖区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即可,但前提条件就是职员本人不能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