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而寻衅滋事罪对于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二、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既涵盖了上述群体,也包含一些普通的个体,较之前者广泛。三、从犯罪动机和行为特征上分析,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表现为逞强争霸及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寻衅滋事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行为人的不良情绪。四、从犯罪后果及具体量刑上分析,聚众斗殴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有何区别,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有什么区别
1、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2、对暴力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等等;
3、惩罚对象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之间可以转化吗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之间是不可以转化的,两个罪有明显的区别:1、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种“合理利益”而产生斗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且其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一,殴斗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一准备过程,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对象上也只针对被斗殴方实施,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即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其在人员纠集、工具选择、殴打对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临场随意发挥的不特定性特点,对殴斗时间、地点、方式亦无确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如果寻衅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2、对暴力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 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惩罚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的。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罪区别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情节严重的行为。4、责任追究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致人受伤怎么判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区别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只要是三人以上的就是聚众,只要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的,就要处以刑罚。
至于造成了轻伤或轻微伤的结果,这只是其中一个量刑情节而已。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有:
第一,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所谓二人为伙、三人成众,这里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为,既可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可以包括临时纠集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可以聚众为之,也可单独为之,对于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
第二,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恶背景;
或为一定数量的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团伙,具有群体性;而寻衅滋事罪的卞体既涵盖了上述群体,也包含一些普通的个体,较之前者广泛。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犯罪时应注意将其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相区分;
对于后者中后果不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第三,从犯罪动机和行为特征上分析,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表现为逞强争霸及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其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多人;
相约斗殴来恐吓、制服对方,达到称王称霸的非法口的。为取得优势,通常会事先组织、策划、分工,并准备器械用于斗殴。
寻衅滋事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行为人的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殴打对象、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
同时,相对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卞体成员内部一般没有组织、策划、分工的行为,在施行犯罪行为时亦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第四,从危害后果及具体量刑上分析,聚众斗殴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