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单位)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单位);
4、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括个人);
5、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清单;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须提供继续设定抵押的合同;
1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已办理房产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1)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土地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3)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价值、已抵押情况等说明以及第一抵押权利人同意重复抵押的证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产抵押的流程
现实生活中,房产抵押往往是因为贷款或者其他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双方就房屋的抵押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一般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者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
3、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5、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6、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的或者股份公司拥有的,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7、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8、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的书面文件;
9、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