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时限(必须依《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居住满半年以上):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一、北京居住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网上申请,依次完成填表、预览确认操作,等待系统通知。
2、系统后台信息审核,并进行系统排队,排队完成之后系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办理。
3、窗口受理人员现场受理网上申请居住证时,将核验您填写的身份信息与提供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同时结合您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审核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与网上填表信息是否一致;若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为居住时间证明,审核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对于按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情况,还需要审核住所证明材料。经审核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故意篡改个人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被取消申请居住证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系统默认使用您的身份证照片制发《居住证》,如果您需要现场拍照,请向工作人员明示。窗口受理人员还将翻拍您提供的证明材料,打印《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完成受理。
4、若您网上申请时选择EMS居住证寄递业务(寄递费用为15元/件),EMS工作人员将于制证后配送到邮寄地址,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当面核验证件无误后将《居住证受理回执单》交回EMS工作人员;否则请您于15日后,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网点所属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5、公安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将会入户核实您填报的信息,若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有权注销您的《居住证》,同时取消您申请居住证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二、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居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2、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居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3、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4、暂住人遇有查验居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居住证。
5、居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居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6、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居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的,收缴居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雇用无居住证人员或者扣押居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天津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