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和担保移转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
在人的担保中,即在主债之上存在保证关系,此时,主债权抑或主债务的移转对保证关系是否移转在法律规制上存有区别。
在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而随之移转,保证人需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主债务转让的,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转移,非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下: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