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判处的刑罚处罚是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具有强制性,罪犯必须缴纳。在法院判刑后,罪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罚金,期满没有缴纳的,法院应予强制性追缴。
对于在服刑期间拒绝缴纳罚金的罪犯,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从严处理,可能不予减刑或假释,直接影响法院的立功减刑。
罚金的缴纳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
在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下,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指定的期限是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
在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下,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缴纳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