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3803元的,以3803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014元的,以19014元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5592元的,以5592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27960元的,以27960元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100元的,以2100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27960元的,以27960元作为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