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怎么处理?主要是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面。一、增值税上进项税的处理如果被认定为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虚开发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如果是善意取得呢?做法有一点不一样。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可以正常抵扣。如果无法获取,这个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补缴税款的。
这个是税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人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虚开发票,而且自己也支付了进项税的税款,还是不让抵扣,这不合理,加上有一些“假专家”的怂恿,就奋起去起诉稽查局,结果是得不偿失。因为对于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税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只能按照规定执行,就算你觉得冤也没用,税法是站在国家层面,保障国家税收的。二、所得税方面的处理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在实践中就有差异了,这个差异体现在税务人员、企业人员和司法人员所持观点不同。不少税务人员认为,虚开发票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人员则认为,我并不知道对方是虚开,我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成本费用的发生也是真实的,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也没说一定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所以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对应的成本费用应该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判例。A公司于2011年9月至11月,从B公司采购废铜,B公司提供了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3095936.62元,A公司拿到发票后进行了认证抵扣,所购买的废铜都在2011年计入了生产成本中。2013年,B公司的开出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缴增值税款3095936.62元,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312940.63元,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45813.43元。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税务机关败诉,税务机关遂上诉,我们看一下A公司和税务机关的辩词。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所取得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企业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发票,A公司购买废铜业务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即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只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才能最有效证明交易的真实性。A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认为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的观点有失偏颇,发票是证明支出的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否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成本支出的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公司购买废铜的事实,依法应予以税前扣除。法院认为:A公司从案外人处购买废铜,并善意取得该案外人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95936.62元,该款项电汇给案外人,并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当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