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年。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