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劳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南昌中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劳荣枝不服,当庭提起上诉;
时年9月23日,江西高院对劳荣枝上诉案正式立案。
今年8月18日-20日,江西高院连续三天庭审。庭审最后一天,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是劳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劳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三是量刑是否过重、四是一审的程序是否违法。
二审没有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而是选择了“择期宣判”,再结合以上辩检两方的4点分歧“悬而未决”,有没有可能会因此发回重审呢?
先抛开这个个案不说,对于刑事案件二审而言,二审的结果无非有三个,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二审或者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发回重审。
对于二审做出“发回重审”的,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简单概括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是“程序违法”。
再说回到劳荣枝案,南昌中院一审之所以对劳荣枝做出死刑的判决,其关键点在于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即与法子英一样,是主犯而不是从犯或胁迫犯。劳荣枝与法子英均被认定为主犯,不分主次地承担责任,一审死刑判决也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但一审结束包括二审庭审中,劳荣枝显然对一审认定其为“主犯”的结果表示不服,一再辩称自己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和威胁,也是受害者之一;更是只承认绑架和抢劫,而拒绝承认故意杀人。
不仅是劳荣枝,二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也发生了变更,一审中劳荣枝的律师是司法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为了脱离“主犯”的认定,劳荣枝的家属在二审中为其雇请了律师,该律师是法律界有名的证据学专家。
可以看到,吴丹红为了极力改变一审死刑的判决结果,其出发点之一就是从“主犯”和“从犯或胁迫犯”入手,力图改变一审对劳荣枝主犯的认定。
这就是为什么辩检双方会在二审庭审中就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不断拉锯的原因所在,倘若能够证明或者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认定劳荣枝“参与杀人或杀人合谋”,那么仅凭其抢劫罪和绑架罪,大概率是不适用死刑的。
倘若二审中因为吴丹红的辩护或其他原因,使得二审认为劳荣枝不构成“主犯”,或者认定一审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南昌中院重新审理。
再者,为了达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诉求,辩护方除了在劳荣枝“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拉锯之外,另外一个着手点就是一审的“程序是否合法”,倘若程序不合法,那么也可以发回重审:
从一审的庭审录像来看,负责审理的合议庭是由3人组成的,而这一点也被吴丹红抓住了。
吴丹红为什么要抓住一审“程序违法”不放?依据有哪些?
倘若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由此可见,吴丹红以《人民陪审员法》之相关规定,以一审合议庭仅由3人组成而提起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质疑,其目的就是为了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规定,对于“(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是,律界对一审合议庭由3人组成是否涉嫌程序违法,也有另一个声音,比如倘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可由三名审判员或者由三名审判员加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之规定,本案一审在有三名审判人员和3人组成的合议庭的基础上,又是合法的。
因此,对于合议庭到底应由3人还是7人组成,显然还需要江西高院重新认定。但一旦认定为一审3人合议庭“程序不合法”,那么必然会发回重审。
通过以上论述就能理解为什么辩护律师要在劳荣枝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程序是否合法”这两个方面进行拉扯了:
即便是只有其中一个获得江西高院的支持或认同,该案就会改判或者发回南昌中院重审,被告一方的诉求也就达到了。
综合以上来说,虽然二审尚未作出判决,但是二审结果无非是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三种情形,而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劳荣枝二审中被从主犯的认定改为“从犯或者胁迫犯”,或者认定一审3人合议庭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就存在发回重审甚至改判的可能性。
另外,大家现在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可能是二审到底什么时候会做出判决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也就是最晚差不多10月份有结果;但是劳荣枝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同时又有附带民事赔偿,依规可以再延长2个月,或者出现特殊情况时,报请最高法同意后,还可以继续延长。
综合以上规定来看,二审的结果还需继续等待,两个月、四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才做出最终判决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