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主要有哪些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有哪些行业
服务贸易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
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
主要方式有: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三、服务贸易的功能
1、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猛;
2、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
3、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不断扩大;
4、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
法律依据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
(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3.为本协定之目的
(a)“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⑴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⑵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