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需要的手续有:
1、庭审准备阶段,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和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2、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分别讯问被告人;
3、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