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的特殊规定是,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行为不是在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_x000D_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_x000D_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x000D_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_x000D_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_x000D_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_x000D_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_x000D_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_x000D_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_x000D_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_x000D_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