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首先要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
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一、变更抚养权开庭当事人可申请不出庭吗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
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
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