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②商标使用的时间较长;
③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④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⑤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⑥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⑧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
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