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写借据时借款人要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并保证借据的完整性,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同时,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会增加诉讼风险。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借据若丢失,若能提供完整有力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借过钱的证据、主张债权的证据和对方的财产信息,则法院受理,否则借据丢失,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