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法条竞合解释如下: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法条竞合
1. 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犯与转化犯
刑法中有大量的条款包含有伤害的内容,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如1刑讯逼供罪、2暴力取证罪、3非法拘禁罪、4虐待被监管人罪、5聚众斗殴罪、6寻衅滋事罪、7 报复证人罪、8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包含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内容。因此,在上述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直接按有关犯罪定罪处罚,不定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结果的,则通常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转化犯”或想象竞合犯。另外还有: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333 条)。
2. 法定“转化”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 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刑法》第 238 条 ) 。
( 2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 《刑法》第 247 条、 248 条 ) 。
( 3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 292 条)。
3. 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犯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使用暴力致人伤害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致人轻伤的,仍以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等犯罪,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犯,依照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及相关界限
1. 结果加重犯
刑法中有些条文中规定“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作为某种犯罪加重法定刑的结果,例如,犯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抢劫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犯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等等。 这类情形虽然通常也具有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的性质,但是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单独定罪处罚。
2. 法条竞合犯
犯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而致人重伤、死亡的,通常属于法条竞合,适用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3.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非常容易混淆。这两种情况中有两点是相同的:( 1 )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结果;( 2 )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二者区别的要点在于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不同,一个是行为本身具有伤害性质;一个是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故意,而是由于日常生活、工作中粗心轻率行为不慎造成死亡结果的,是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