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非法进行代理活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的,只有经代理人批准,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批准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