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如果因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