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协议是什么?
意定监护协议是指成年人在尚具备意思能力时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由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待被监护人法定或约定的受监护需求现实化后,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绝对丧失监护能力后,由受托人担任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事务进行照管的协议,性质上属附条件的委托合同。
1、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2、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1、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这部分人群主要指当事人近亲属以外的远亲或者朋友,当然他们需要同意担任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这时他们可以成为当事人的意定监护人。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这里法律并未明确“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的范围,因而这个范围比较宽广,主要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部门、医疗机构、残联等,像养老院、公益组织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通常来讲,只要具备监护能力的组织,就有权成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