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是没有反悔期限的,直接不签收的话就代表不接受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话,那么法院就会及时进行判决。在正常的司法程序当中,法院会咨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不签收就是反悔。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法院调解其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
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院会咨询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在开始都同意调解,可是后期想反悔的话,那么直接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代表了反悔调解,那么法院就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