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如下:
1.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收取报酬的权利。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3.承揽人的留置权。法律快车提醒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三、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协商解决
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
2.仲裁解决
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3.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