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肖像权是否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1、侵害肖像权不需要营利为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就构成侵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除了以营利为目的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外,侮辱他人肖像等行为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商家将公开陈列的肖像去除,也可以要求商家作出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