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当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在什么地方办理
依据城市房屋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证明的,需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二、资质证书在企业法人登记中的作用
为了清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2年7月28日就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公司也需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1993年11月1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是企业法人,凡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同时也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注:由于海南省情况特殊可以先登记注册后资质审查)。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依据《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组为规范化的公司。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通过对房地产市场逐步的清理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已明确把资质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证。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外,还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在例行工商年检时,也要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