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是否会判离婚,必须根据夫妻之间的感情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后,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出具离婚判决书;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会判决不准离婚,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