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围绕“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
4、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