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6、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7、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8、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9、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的权利是《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