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瓶证怎么办理
1、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2、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报告。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派员监督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核或者核查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申请气瓶证应提交的材料
1.气瓶充装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
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二、出租车气瓶证申办的流程
1、带好钢瓶合格证、车辆手续,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提交资料,进行申请。
2、受理窗口收到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经受理、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当场发放使用登记证。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