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非因当事人本身之过错而导致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现实状况或基础事物形态发生了质的或超出一定量的异常变化,若使合同严格履行将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造成合同履行上的极不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
(二)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非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
(三)具有情势变更的非意志性,即情势变更是不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虽经当事人的努力仍无法有效控制的属性,且这种变更亦不可归责于第三人之行为的情形。
(四)具有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即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
(五)具有合同履行上的严重不利性。情势变更后,其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若按原订合同履行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不利状态,且这种不利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交易风险的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认定情势变更原则有哪些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认情势变更的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减轻损害原则是什么?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损害部分。
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什么?
损害赔偿责任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个原则,全部赔偿。行为人要对受害人赔偿其全部受到损害造成的过失,也就是全部赔偿。
第二个原则,损益相抵。侵权的行为人只需要赔偿扣除利益部分的损失即可,也就是损失与利益相抵。
第三个原则,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第四个原则,财产赔偿。行为人不管是导致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财产赔偿是唯一可以进行的赔偿方法。
侵权无过错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