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