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法院调解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法律规定
依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