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
2、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更等权属状况;
3、涉及房地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