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特种经营许可证在公安机关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治安大队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治安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公安局组织人员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印章刻制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公安局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