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犯法。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偿的也算,因为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你可以自己欣赏,或者分享给特定的几个人,但公开分享出来就是侵权。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出租、出让给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用以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网络硬软件平台和其它与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有关的服务。
第十五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节目须从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中选取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漏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虚假的信息;(八)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的影视剧类节目;(九)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必须对所传播节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