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视域下的版面费行为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对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首先公开提出了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虽然学术界有一些学者赞同这一观点,但也有学者表示异议,并从法益论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版文》的观点站不住脚,漏洞百出,并且从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入手,逐一进行了回应。文章呼吁学界关注版面费问题,促使相关部门对学术期刊的治理及健康发展给予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学术产业化的推进,学术期刊办刊收费,通常被称为版面费行为,在国内学术期刊界逐渐流行起来,成为一种学术歪风。步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党和国家对学术发展的日渐重视以及我国科学研究地位的相应提高,我国学术期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始从事办刊收费的非法活动。为此,本文第一作者先后撰文十余篇,对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并首先公开提出了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参见刘*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载《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对此,学术界有学者表示了赞同,并对此观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证。[参见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新华文摘》2007年第14期。]但也有学者则对此表示了异议,[参见**爱辉、谢*娜:《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载《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8年第1期。]并以《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以下简称《版文》)为题进行了不乏细致的论证。《版文》以法益论为视角,认为版面费行为并没有侵害到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因而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在版面费的歪风越刮越甚,已经生长为一个学术毒瘤”,但却少有学者对此真正予以关注的情势下,《版文》作为一篇商榷之作,能对笔者提出的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进行质疑,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吸引部分学者及相应主管部门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和重视,从而有助于我国版面费的治理及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而且,《版文》选择以法益论为视角来分析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在研究思路上也不乏创新。然而,通读《版文》之后,我们认为,《版文》关于版面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论证不仅十分牵强,而且漏洞百出。为此,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为突破口,就《版文》中的观点逐一进行回应;并拟以此文为契机,对刑法介入版面费问题的必要性进行浅析,以在求教于方家的同时,促使学界进一步关注版面费问题。一、法益论下的单位受贿罪法益理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探讨犯罪本质的理论。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特认为,法益就是合法的利益。[[德]李*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立足于刑法的立场上,法益就是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之中必须由刑罚保护的(即得到所谓法的要保护性认可的)存在”;[[日]関哲-夫:《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换言之,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法益论是立足于评价结果的无价值来评价行为违法性的一种重要理论。以法益论为分析的基点,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并进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性条件,是看这一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特定的法益。如果相应的法益没有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则客观上就不存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从法益的角度来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而构成犯罪,较之我国刑法理论通过社会危害性”来评价的模式,具有相对比较直观并且可操作性的优点。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利益”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评价具体行为而确定这一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了什么法益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很多的争论。正因为如此,法益理论一直存在着形式化有余而实质内涵不足的根本缺陷,以至在其发祥地德国也长期争议不止。”[[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尔·库伦著:《刑法总论—犯罪论》,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5页。]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其中一例。
延伸阅读
刑法第387条涉及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版面费是指印刷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印制报纸、杂志等出版物所收取的费用。单位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各种形式的财物,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消费卡等。因此,版面费可以被视为单位受贿罪中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单位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则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单位受贿罪中的“数额巨大”,则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单位受贿罪中的版面费行为,如果印刷企业收取的版面费属于“财物”,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单位受贿罪中的版面费行为,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打击。
结语:近年来,随着我国学术产业化的推进,学术期刊办刊收费逐渐流行,成为一种学术歪风。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批评,并首先公开提出了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虽然学术界有赞同者,但也有异议者,认为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本文将就法益论角度分析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并回应反对意见。同时,本文也将探讨刑法介入版面费问题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11-07)\t第五十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03-29)\t第二十五条\t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03-24)\t第二十五条\t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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