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于去年9月份进入本市一所重点高校就读,最近因半夜突发疾病,寝室同学将其送往本市一家医院急诊就医,经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小吴表示其手上没有任何就医凭证,住院费用该如何进行结算?另外,发生的急诊费用如何进行报销?
答:根据政策规定,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经了解,小吴目前享受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待遇。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各院校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院。大学生凭院校选定的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书,至院校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凭住院结算凭证、学生证(不能提供的,应由所在院校出具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医院记账。对因病情需要至非选定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院校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另外,由于各院校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因此大学生若发生急诊费用的,由本人垫付后,凭大学生本人的有效证件(代办的带代办人身份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明细账单等,向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报销。
【政策】
㈠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㈡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㈢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关于保障待遇
㈠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㈡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