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1、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2、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
(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11)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危害结果
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