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1、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事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