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的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税,但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增值税。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置补偿,主要指不能搬迁的,搬迁后即灭失,只能搬迁处置的,按用于处置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搬迁后可以使用的,以收到的补偿费作为装卸费和安装费的补偿,分别支付运输服务费和安装服务费的增值税。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和安装服务费可以抵扣。各种补贴的补偿拆迁企业获得的停产补贴、搬迁补贴、过渡补贴,作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上,它们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