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未尽到诚实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条的规定。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向委托人承诺:能打赢“官司”,承诺判决结果,委托人在被误导的情况,产生诉讼欲望,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期望值开始上升,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未尽到告知诉讼风险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只讲有利的,不讲不利的,当判决结果是败诉时,只谈我该主张的都主张了,该请求的都请求了,该抗辩的都抗辩了,法官不支持不采纳,我有什么办法。结果只能是,诉讼有风险,责任个人担。
三、未尽到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保障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律师执行为规范》第49条的规定。基于人们对执行律师的信赖和律师执行行为规定的要求,律师在执业时,应当根据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拟委托办理的案件,作出科学的法律判断,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犯常规性错误,你诉谁,诉讼主体搞错了;怎么诉,程序搞错了;在哪诉,管辖搞错了;能否诉,时效搞错了;诉什么,诉由搞错了;凭什么,举证搞错了;为什么,法理搞错了;支持否,法律适用搞错了。
这每件错误,都会导致委托人败诉。更有甚者,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屈解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擅自当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恶意串通和跟对方和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