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判定。1、首先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即便施工合同因为未经法定招标程序无效,但只要工程合格,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既然被抵顶的债务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则以房抵债协议也不应在效力上遭受负面评价。2、其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应肯定其效力。风险提示:按照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签订时间节点来看,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协议;按照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大体分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已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尚未现实交付房屋两种情形。
超出工程保修期,发包人是否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质量索赔?
不一定。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超出工程保修期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承担维修义务,但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侵权赔偿。风险提示: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发包人赖账,分包人是否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2、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本工程的分包合同,而且实际完成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故分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3、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提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转包、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转包人是否有效
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转包人有效。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部分,施工过程中,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销售者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向原承包人供货的同时,也向转包人供货,转包人在收货后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销售者有权向原承包人行使权利,原承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销售者支付货款,工程竣工后,可从应付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风险提示:为了避免结算风险和杜绝包工头等转嫁风险搞投机,要尽量杜绝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更不要为了一点可怜的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因为那是“百分之几的收益,百分百的风险”。如果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要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向实际施工人处派驻监督人员,作好质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财务控制。
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1、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且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3、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后果:1、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