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满足上述其中之一情形的,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