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种地赔钱国家会给补贴吗
农业补贴是农民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补贴什么、补贴多少,怎么补贴,关系着农民自身的利益。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展,这将给予农民们大大的福利,2016年农民种地有补贴吗?种地有哪些补贴?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简单来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坚持“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所有在计税面积内种植农作物的和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都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范围。
补贴发放标准:
(1)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
(2)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发放要求:
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
发放方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具体操作流程由县财政局、农业局另行通知。
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高粱)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即: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统一经营)、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适度规模生产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
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按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用于粮食生产经营的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和标准:
(1)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稻谷烘干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每吨稻谷(湿谷)补贴80元。
(2)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水稻(早稻30亩以上,晚稻50亩以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20元,但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玉米、高粱50亩以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0元,但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种粮合作社按水稻、玉米、高粱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0元,但每个合作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其实际服务面积集中育秧每亩补贴40元;机插秧每亩补贴20元;病虫害统防统治每亩补贴20元。
(4)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现金直补。
标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助按贷款支付利息的50%补贴。
发放要求:
(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稻谷烘干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在水稻收割后15天内向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然后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购种发票、土地流转合同以及交售给粮食烘干企业的稻谷(湿谷)结算票据〕。
(2)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合作社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在水稻、玉米、高粱收割前30天内,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售粮结账凭证(银行往来凭据),数量按早稻700斤/亩、晚稻800斤/亩计;专业合作社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统一生产经营的依据〕。
(3)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补贴:首先由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提供服务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服务合同、结算清单等)。
(4)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发放方式:
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补贴资金采取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对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补贴发放申请经过核实通过以后将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四、农民种地有补贴吗种地有哪些补贴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