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电信条例对“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费用产生一个计费月后仍未缴清为欠费,并向客户收取滞纳金。 例:2005年1月份欠100元费用,在经过2005年2月份一个正常的缴费月(此期间无滞纳金)后,在2005年3月1日开始要计收滞纳金,3月1日会产生100元*0.003.3元的滞纳金,截止3月2日会产生100元*0.003*2.6元的滞纳金。-2012年5月26日起,每月违约金最大不超过对应月份的欠费的2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