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 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4.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
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调出调入资金处理。即地方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资金,作为一般预算的调出资金,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